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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丨《安徽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所属分类:时事聚焦    发布时间: 2022-07-2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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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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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机制和政策创新工作部署,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依规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不断规范环境监测市场,2021年5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会同部分监测技术*和市生态环境局赴江苏、上海等地开展现场调研,了解兄弟省市环境监测机构监管方面的经验做法。2021年下半年以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多次会商研究,联合起草了《安徽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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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征求意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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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4月13日至5月12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征求了各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场监管局意见,并通过门户网站同步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3条。经研究,对提出的建议1条采纳、2条不采纳,未采纳意见均与反馈单位进行了沟通。经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6月23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安徽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皖环发〔2022〕37号。以下简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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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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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共13条,明确了目的依据、定义、适用范围、分级管理原则、自律要求、基本原则、监督检查、检查程序、处理处罚、信用监管、举报方式、解释权、施行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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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主要创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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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突出部门联合监管。在充分学习对标上海市做法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突出部门联合监管,《办法》明确了省市两级、生态环境和市场监管两部门在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中的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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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固化我省好的做法。《办法》对我省典型经验做法进行了固化。如在现场检查时,属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全程参加,监测技术*一旦发现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线索,执法人员*时间调查取证、固定证据,有效防范证据灭失,属地监管责任得以严格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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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与现行环境管理制度充分衔接融合。结合监测监察执法垂改、行政处罚法修订等新形势新要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不能再作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办法》明确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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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安徽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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